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八八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所謂犯罪之被害人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又刑法上瀆職罪,旨在嚴懲貪污澄清吏治,所保護者為國家法益,縱其犯罪結果,於私人權益不無影響,但其直接被害者仍為國家法益,而非私人權益(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一七九九號、七十三年台上字第八七五號及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七四二號判例參照)。是刑法瀆職罪之直接受害者究為國家並非個人,個人即非因犯罪而同時被害者,自不得提起自訴,合先敘明。
三、經查,自訴人自訴之內容,係指訴被告為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故意曲解及違背法令,而為枉法之裁判,顯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枉法裁判罪嫌云云,惟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枉法裁判罪,係屬刑法之瀆職罪章,其所侵害者為國家法益,自訴人並非直接被害人,則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尚有未洽,依前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
法官黃光進法官陳燁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