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係丙○○之妻,為有配偶之人,甲○○○○Monthian(由本院另行審理)為來台工作之泰國籍勞工,亦明知乙○○係有配偶之人,乙○○於九十年九、十月間認識甲○○○○Monthian後,兩人開始交往,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凌晨一時十分許,二人在乙○○位於台南縣○○鄉○○村○○街○號租屋處發生性關係後,為丙○○會同警方在上址查獲,並於乙○○房內起獲甲○○○○Monthian之內褲一條,二人發生性行為後擦拭過之衛生紙數張,甲○○○○Monthian則全身赤裸躲在隔壁房間之衣櫃內。
二、案經丙○○訴由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就於右開地點相通姦一次之犯行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扣案衛生紙數張、甲○○○○Monthian所遺留之內褲一條,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罪證明確,被告乙○○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爰審酌本院審理中丙○○與被告乙○○均同意離婚,丙○○並稱提起本件告訴,純為使被告乙○○獲得教訓,故二人已無任何夫妻情份存在,被告乙○○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公訴人起訴意旨另以除上開有罪部分外,被告乙○○自九十年九、十月間起,認識甲○○○○Monthian後,即於台南縣○○鄉○○村○○街○號租屋處,另發生多次性行為,因認被告乙○○係連續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云云。經查此部分遍查卷證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汪維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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