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七號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八四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品彰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七六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追加起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一、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將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七六號刑事判決全文,以被告費用刊登於中國時報台南縣新聞版及中華日報南縣要聞版各二日。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第一項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略。
(三)證據:略。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誹謗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登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