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促字第220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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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促字第220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二二0六九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吳威村 債務人 蔡肇璧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伍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阮世賢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楊宗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