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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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783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告 王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主文欄中第六行關於「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張淑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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