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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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783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告 王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主文欄中第六行關於「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張淑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