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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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6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簡文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簡文柏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29,3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