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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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90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葉忠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316元,及自民國100年9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