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七三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一0七三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零陸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費標的價額如有不服,應於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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