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八五號
原告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法定代理人 蔡兆陽 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 律師訴訟代理人康勤律師複代理人 林嘉慧 律師複代理人 葉玉卿 律師被告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營杉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對於所請求各分標延長監造費之起迄時間為分別具體表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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