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二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丁○○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
黃欣欣 律師 朱百強 律師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另案(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四十九號,現繫屬於最高法院)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四十九號事件塗銷所有權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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