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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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0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歐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歐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每股之市值。
二、請求之現金究為若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