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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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九0號
原告胡德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忠立 被告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右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萬零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