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七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乙○○(另行審結)明知 海洛 因為第一級毒品,不得販賣,竟共同基於販賣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台北縣新莊市○○路附近,以新台幣(下同)二千元之代價,販賣一小包海洛因予甲○○,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丙○○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陳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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