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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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一四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王綽光法官吳冠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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