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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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22號
原 告 張碧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