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胡○○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簡字第200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06年11月23日下午4
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美芳
書 記 官 陳美月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據變更約定書、交易
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公告等為證,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依法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美月
法官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