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小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岡小字第30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義中
       吳慶展
被   告  郭遠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伍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玖
仟貳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自民國一
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楊馥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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