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蔡百涵
鄭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小字第157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11月7日上午9時2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法庭公開辯論,並於同年11月23日上午10時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珮玟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鄭珮玟
書記官卓榮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