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8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樓 姍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玉琪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公告之社區公告欄,及相對人確實居住於聲請人社區之釋明文件(如簽收文件紀錄、相對人出入社區之影像照片或其他足認其有實際居住之文件等)。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