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53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黎惠萍法官郭惠玲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