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丕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4年度執聲字第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丕杭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
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張丕杭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附表:受刑人張丕杭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59日│││││├────────┼─────────┼─────────┤│犯罪日期│102.12.20│103.05.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03年度偵字第18715│││563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03年度中簡字第││實││1215號│1621號││審├──────┼─────────┼─────────┤││判決日期│103.06.19│103.12.12│├─┼──────┼─────────┼─────────┤││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03年度中簡字第││判││1215號│162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7.21│104.01.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3年度執緝字第│104年度執字第3535│││1483號(已易科罰金│號│││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