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梁靖瑩 即梁國清之繼承人
梁濬 為即梁國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31,6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廖翊含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元)
起算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
本金
289,099元
289,099元
0
利息
289,099元
113/11/30
113/12/4
(5/365)
15.03
595元
0
本金
209,682元
209,682元
0
利息
209,682元
113/11/30
113/12/4
(5/365)
14.90
428元
0
本金
31,772元
31,772元
0
利息
31,772元
113/11/30
113/12/4
(5/365)
11.72
51元
合計
531,6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