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告 徐玉貞梁國清 之繼承人

梁靖瑩 即梁國清之繼承人

梁濬 為即梁國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31,6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廖翊含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元)

起算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

本金

289,099元

289,099元

0

利息

289,099元

113/11/30

113/12/4

(5/365)

15.03

595元

0

本金

209,682元

209,682元

0

利息

209,682元

113/11/30

113/12/4

(5/365)

14.90

428元

0

本金

31,772元

31,772元

0

利息

31,772元

113/11/30

113/12/4

(5/365)

11.72

51元

合計

531,627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