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8號上訴人元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柒萬陸仟貳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