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
即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因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具保人即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