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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