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72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鳳簡字第172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5紙,
票面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350,000元,原告於如附表
所示之本票發票日後向被告提示均未獲付款,被告顯已無清
償債務之意願,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出本訴,聲明求為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3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
國97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本票影本35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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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號碼│發票日│金額(新臺幣)│發票人│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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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7385│97.2.10│10,000元│乙○○│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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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7384│97.1.10│10,000元│乙○○│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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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6478│94.6.10│10,000元│乙○○│無│
│││││││
├─┼─────┼─────┼───────┼───────┼─────┤
│4│726479│94.7.10│10,000元│乙○○│無│
│││││││
├─┼─────┼─────┼───────┼───────┼─────┤
│5│726480│94.8.10│10,000元│乙○○│無│
│││││││
├─┼─────┼─────┼───────┼───────┼─────┤
│6│726481│94.9.10│10,000元│乙○○│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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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6476│94.5.10│10,000元│乙○○│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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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26477│94.6.10│10,000元│乙○○│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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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6485│96.4.10│10,000元│乙○○│無│
│││││││
├─┼─────┼─────┼───────┼───────┼─────┤
│10│726483│94.11.10│10,000元│乙○○│無│
│││││││
├─┼─────┼─────┼───────┼───────┼─────┤
│11│726482│94.10.10│10,000元│乙○○│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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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26487│95.2.10│10,000元│乙○○│無│
│││││││
├─┼─────┼─────┼───────┼───────┼─────┤
│13│726486│95.1.10│10,000元│乙○○│無│
│││││││
├─┼─────┼─────┼───────┼───────┼─────┤
│14│726484│94.12.10│10,000元│乙○○│無│
│││││││
├─┼─────┼─────┼───────┼───────┼─────┤
│15│726490│95.5.10│10,000元│乙○○│無│
│││││││
├─┼─────┼─────┼───────┼───────┼─────┤
│16│726489│95.4.10│10,000元│乙○○│無│
│││││││
├─┼─────┼─────┼───────┼───────┼─────┤
│17│726488│95.3.10│10,000元│乙○○│無│
│││││││
├─┼─────┼─────┼───────┼───────┼─────┤
│18│726493│95.8.10│10,000元│乙○○│無│
│││││││
├─┼─────┼─────┼───────┼───────┼─────┤
│19│926492│95.7.10│10,000元│乙○○│無│
│││││││
├─┼─────┼─────┼───────┼───────┼─────┤
│20│726491│95.6.10│10,000元│乙○○│無│
│││││││
├─┼─────┼─────┼───────┼───────┼─────┤
│21│726496│95.11.10│10,000元│乙○○│無│
│││││││
├─┼─────┼─────┼───────┼───────┼─────┤
│22│726495│95.10.10│10,000元│乙○○│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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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26494│95.9.10│10,000元│乙○○│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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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6499│96.2.10│10,000元│乙○○│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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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26498│96.1.10│10,000元│乙○○│無│
│││││││
├─┼─────┼─────┼───────┼───────┼─────┤
│26│726497│95.12.10│10,000元│乙○○│無│
│││││││
├─┼─────┼─────┼───────┼───────┼─────┤
│27│697377│96.6.10│10,000元│乙○○│無│
│││││││
├─┼─────┼─────┼───────┼───────┼─────┤
│28│697376│96.5.10│10,000元│乙○○│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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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726500│96.3.10│10,000元│乙○○│無│
│││││││
├─┼─────┼─────┼───────┼───────┼─────┤
│30│697380│96.9.10│10,000元│乙○○│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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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97379│96.8.10│10,000元│乙○○│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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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697378│96.7.10│10,000元│乙○○│無│
│││││││
├─┼─────┼─────┼───────┼───────┼─────┤
│33│697383│96.12.10│10,000元│乙○○│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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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97382│96.11.10│10,000元│乙○○│無│
│││││││
├─┼─────┼─────┼───────┼───────┼─────┤
│35│697381│96.10.10│10,000元│乙○○│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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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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