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73號
原 告 甲○○
之11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理賠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7,70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