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73號
原   告 甲○○
            之11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理賠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7,70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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