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33號聲請人 沈和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蔡萱穎┌───────────────────────────────────────────────────────┐│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盧憲正 │第一銀行虎尾分行│102年6月11日│246,480元│FB18122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