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790號原告 陳俞璇 被告 黃德雄
黃冠銘 李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25,800元及利息,依上開說明,利息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2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羅尹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