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7號債權人 吳川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幸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幸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設立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住居所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