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78號原告 廖學志
廖士慶 廖怡婷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 律師
孫瀅晴 律師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於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0398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而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則原告基於異議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應為捌拾壹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捌拾壹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怡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