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0號債權人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奧奇亞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奧奇亞實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併請提出其提出其負責人或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