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784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余國華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零肆佰壹
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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