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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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97號原告 羅韋霖 (即 羅瑞真 之子)法定代理人羅瑞真被告 何德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 黃韋霖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羅韋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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