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小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港小字第35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賴沛興
被   告  李明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家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