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73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173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陳昱宏
被   告  許尊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1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8月5日駕駛車號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道與中正路口處
時,因撿拾手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致碰撞前方原告所承
保、訴外人 陳志明 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以下簡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有損害,支出
修理費新臺幣(下同)395,000元(工資108,700元、烤漆
28,000元、零件258,300元),又原告已給付被保險人系爭
車輛修理費,依法取得代位權,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業據其
提出汽車保險單、行車執照、駕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估價單、統一發票、汽車險賠款同意書、初步分析
研判表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調取上開車禍處理資料查明屬實,被告經合法之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又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
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
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系爭車輛受損之修理
費為395,000元(工資108,700元、烤漆28,000元、零件25
8,300元),有原告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在卷可稽,依估
價單上所載之維修項目,核與系爭車輛遭撞擊之受損部位相
符,堪認均屬本件事故之必要修復費用無誤。而系爭車輛係
102年4月出廠(推定為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
,至106年8月5日受損時止,實際使用4年3月又22日,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
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
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之方法計算結果,其使用年數應
以4年4月計算。再依行政院所頒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
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
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則原告請求之修理費中零件費
用258,300元,依上開標準計算其折舊後為35,912元(計算
式如附表)。是本件原告承保車輛所受損害之合理修復費用
為上開扣除折舊額之零件費用35,912元,及無須折舊之工資
108,700元、烤漆28,000元,共計172,612元(計算式:35
,912+108,700+28,000=172,612元),逾此部分之請求,
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據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172,6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9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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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58,300×0.369=95,313
第1年折舊後價值258,300-95,313=162,987
第2年折舊值162,987×0.369=60,142
第2年折舊後價值162,987-60,142=102,845
第3年折舊值102,845×0.369=37,950
第3年折舊後價值102,845-37,950=64,895
第4年折舊值64,895×0.369=23,946
第4年折舊後價值64,895-23,946=40,949
第5年折舊值40,949×0.369×(4/12)=5,037
第5年折舊後價值40,949-5,037=3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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