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邱惠美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 律師被告 鍾秉霖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1年度竹交簡字第3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邱忠義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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