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000年度除字第687號聲請人 莊美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6月15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何秀玲┌──────────────────────────────────────────────────┐│附表:000年度除字第68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