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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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7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和春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羅傳進 代理人 張瓊文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25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2年5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雅婷┌──────────────────────────────────────────────────┐│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和春技術學院│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60,000元│100年6月24日│LR0000000││││羅傳進│業銀行一心│5││││││││路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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