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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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723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俊義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俊義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俊義因犯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5月12日執行羈押,至105年8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8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陳玉聰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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