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556號上訴人 郭國慶 上訴人 郭國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 律師被上訴人 郭添生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張馨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91-5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1-5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陳繼先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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