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克儒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柒月參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下稱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在案,其後分別於105年3月31日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同年5月31日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惟延長羈押期間即將於105年7月30日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應自105年7月31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