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88號聲請人臺南市仁德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宋偉儒 非訟代理人 蔡滿霞 相對人 魏誓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潘夢泉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
三人 蔡榮達 向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因簽訂借據所負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保證、保證債務、墊款、信用卡消費款、包括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對債務人取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2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蔡榮達於100年3月2日邀同第三人潘夢泉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2,950,000元②6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05年3月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蔡榮達於103年8月2日後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14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雖已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等件影本及往來明細查詢、放出明細查詢、不動產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潘夢泉、蔡榮達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第三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8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臺南市○○○區○○○段│314│旱│733.35│全部││001├───┴────┴───┴──┴─┴────┴──┤││面積更正前:736.38平方公尺│├──┼───┬────┬───┬──┬─┬────┬──┤│002│臺南市○○○區○○○段│319│旱│1045.57│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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