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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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8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俊義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
黃建閔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俊義自民國壹佰零伍年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蔡俊義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前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4年9月8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4年12月8日起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2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蔡家瑜法官林佳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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