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秩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中秩字第205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謝芃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10月14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090048701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芃加 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謝芃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9年10月3日17時2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巷○○號竹林雅緻汽車旅館前。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以持高爾夫球場桿毆打方式加暴行於
被害人鄭○瑋(未滿18歲,真實姓名詳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足證屬實:
㈠被移送人謝芃在上開竹林雅緻汽車旅館內開派對時遇警臨檢
而遭業者退房,被移送人謝芃心生不滿,誤認係被害人鄭○
瑋報警所致,遂於上揭時、地,以持高爾夫球場桿毆打方式
毆打被害人鄭○瑋等情,此業據被移送人謝芃於警詢時供述
在卷,核與被害人鄭○瑋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查獲員
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1份、現場照片2幀等附卷可稽,顯見被
移送人謝芃確有持高爾夫球場桿毆打被害人鄭○瑋之行為。
㈡按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
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其加暴行於人
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應可援引該法第87條第1款予
以處罰。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條規定就本法之立法目的,
旨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與刑法之規範保護目的
並非完全相同。查被移送人謝芃於上揭時、地之行為,核屬
加暴行於人之態樣,雖被害人鄭○瑋受有傷害,然被害人鄭
○瑋於警詢時已陳明不向被移送人謝芃提出刑事告訴,惟被
移送人謝芃在公共場所毆打他人,其行為已對於公共秩序與
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依上開說明,被移送人謝芃
其行為,仍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之規定而予
以處罰之必要。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謝芃違反本法之動機、行為之手段、違反
義務、及所生之危害,及經濟、年齡、智識及與教育程度,
及違序後坦承上情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以資懲
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條、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第
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
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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