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小字第61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營小字第61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被   告  蔡蕙朱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營小字第61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743元,及其中新臺幣75,543元,
自民國97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黃玉真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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