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898號聲請人 林玉女 相對人 孫天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裁定如附表之本票正本四紙。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389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9年12月19日│37,000元│未載到期日,視│109年12月20日│656511││││││為見票即付││││├──┼───────┼───────┼───────┼───────┼──────┼───┤│002│109年11月23日│30,000元│110年1月30日│110年2月1日│CH0000000││├──┼───────┼───────┼───────┼───────┼──────┼───┤│003│109年12月2日│2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109年12月3日│CH0000000││││││為見票即付││││├──┼───────┼───────┼───────┼───────┼──────┼───┤│004│109年12月9日│5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109年12月10日│CH0000000││││││為見票即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