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郭義全 法定代理人 郭盈君 被告 黃健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陳育良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