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武賢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律師具保人柯文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文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武賢因強盜案件(起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
808號、第1255號、第2404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1日,在審理中裁定准被告於取具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號,嗣具保人柯文進繳納10萬元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訊問筆錄及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104年度訴字第243號卷第43至51頁、第57頁)在卷可憑。
三、茲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指定其於105年2月16日到庭應訊,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依法拘提無著,且查無遷移戶籍或在監在押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檢 兆倫 105助195字第025221號函暨所附拘提未果之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佐以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應協同被告於105年5月17日14時20分前來本院出庭應訊,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庭應訊,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本院105年5月17日審判筆錄、刑事報到單(本院卷(二))在卷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李奕逸法官陳玫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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