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9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余仁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陸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94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6月17日止累計189,242元正未給付,(其中132,643元為本金,56,599元為利息,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